一、《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处理好几个重大关系
习近平在讲话中强调: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是党中央经过深思熟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们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也是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形成绿色低碳产业竞争优势,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我们承诺的“双碳”目标是确定不移的,但达到这一目标的路径和方式、节奏和力度则应该而且必须由我们自己作主,决不受他人左右。要加快规划建设
新型能源体系,确保能源安全。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使发展建立在高效利用资源、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基础上。对于传统行业,要推动工艺、技术、装备升级,实现绿色低碳转型。要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形成更加主动有利的新局面。
链接:【重要讲话】《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处理好几个重大关系
二、生态环境部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中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健全完善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管理制度,有效解决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问题,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巩固提升试点工作成效,现决定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试点时间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持续推动试点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以下简称收集单位)数量和布局,避免能力过剩;分别于2024年12月底前和2025年12月底前将行政区域内当年试点工作总结报送我部,并抄送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链接:【危废试点】生态环境部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
三、江苏省如皋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报废补贴方案(2023年)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淘汰报废的如皋籍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本次补贴:
(一)交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报废时的实际使用年限距离江苏省规定强制报废年限一年 (含)以上,且实际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辆交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交车日期”为准)。
链接:【国三淘汰】江苏省如皋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报废补贴方案(2023年)
四、山西省:报废个人名下汽车并在省内购买新车 最高补贴3000元
2023年下半年,消费者在省内报废个人名下汽车并在省内购买新车,持相关手续可享受每辆最高3000元补贴。省级财政按各市实际财政支出的50%给予补贴。
支持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取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准入数量限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施行前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加快完成资质再认定。
对2023年拆解5000台以上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省级财政按各市实际财政支出的50%给予补贴。
链接:【促进消费】山西省:报废个人名下汽车并在省内购买新车 最高补贴3000元
五、山东省东营市2023年11-12月份汽车消费券发放活动方案
2023年10月30日起,根据资格券核销情况确定活动截止时间,活动时间最晚不超过2023年12月31日。
01、以报废旧车购置新车(二手车除外)的,对第1条至第2条购车的个人消费者,每辆车发放的消费券金额增加1000元。(报废车必须登记于本人名下,且于活动期间完成报废)
02、对在市内购置燃油乘用车(二手车除外)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购置20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车发放3000元消费券;购置10万元(含)至20万元的,每辆车发放2000元消费券;购置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发放1000元消费券。
链接:【以旧换新】山东省东营市2023年11-12月份汽车消费券发放活动方案
六、四川省:鼓励有关汽车企业和有条件的地方对淘汰低速电动车购买新能源汽车提供以旧换新奖励
《通知》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户籍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县域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消费券等支持。
鼓励有关汽车企业和有条件的地方对淘汰低速电动车购买新能源汽车提供以旧换新奖励。鼓励地方政府加强政企联动,开展购车赠送充电优惠券等活动。
加大农村地区汽车消费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
链接:【新能源下乡】四川省:鼓励有关汽车企业和有条件的地方对淘汰低速电动车购买新能源汽车提供以旧换新奖励
七、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整治活动的通知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4年1月5日,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外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群众举报。
指导属地县(区、市)相关部门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的各州(市)非法回收拆解线索及新接收问题线索,逐点排查核实,逐点整治处理,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按各部门对应任务分工处理,处理情况及时通过各部门政务网对外公开。
2024年1月12日前联合将相关情况报送省级相关部门。
链接:【地方规定】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整治活动的通知
八、广东省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
截至2023年11月,珠海市现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18家(不含医疗废物),共涵盖29个危险废物类别,核准经营规模共计83.19万吨/年,其中危险废物收集单位6家(含小微收集试点),核准经营规模7.75万吨/年,利用处置单位12家,核准经营规模74.84万吨/年。
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具体信息可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查询:http://ssthjj.zhuhai.gov.cn/xxgkml/ywgz/gtfwyfshjgl/content/post_3598270.html。
请投资者理性判断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市场,防范投资风险。
链接:【危废专题】广东省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
九、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涉及轮胎行业典型案例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使用翻新轮胎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0年开始,温州某交通运输集团洞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洞头交运公司)为节约机动车轮胎购买成本,陆续将使用过的旧胎提供给衢州市某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轮胎公司)加工成翻新轮胎,并将翻新轮胎用于该公司名下的客运车辆中,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
此外,温州市检察院围绕“前端”的加工、销售环节开展翻新轮胎的溯源调查,发现某轮胎公司经营范围含橡胶轮胎翻新、轮胎销售等,曾7次参与招投标项目,涉及省内外多地公交集团的客车轮胎翻新。鉴于这些地区存在公路客车违法使用翻新轮胎的可能,温州市检察院将调查发现的线索移送相关检察院,同时就翻新轮胎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线索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青海省公布6起报废机动车拆解行业环境污染、废机油等典型案例
格尔木市报废机动车拆解行业监管缺失污染环境
2022年12月11日,接群众信访举报,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公安厅、西宁市湟中区生态环境局进行暗查,发现位于湟中区多巴镇小寨村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库房内,贮存装有废机油油桶共计156桶29.05吨,该废机油收购点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非法贮存、收集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该收购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省生态环境厅将案件交由西宁市生态环境局查办,由于该收购点未注册市场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人非法经营废机油窝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对收购点负责人处以罚款12万元,湟中区生态环境局责成负责人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协议,妥善处置156桶涉案废机油。2023年3月20日,湟中区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至西宁市湟中区公安局。省生态环境厅根据《青海省生态环境信访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链接:【典型案例】青海省公布6起报废机动车拆解行业环境污染、废机油等典型案例
来源: 报废车回收拆解与再利用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