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持续深入推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根据《郎溪县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整顿和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秩序,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2个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全力消除存量,坚决遏制增量,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全力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细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等规定,严厉查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回收拆解窝点,全面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以下简称“资质企业”)生产经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推动全县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三、整治重点
(一)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
(二)资质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的;
(三)资质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的;
(四)资质企业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
(五)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以下简称《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
(六)资质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的;
(七)资质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
(八)资质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
(九)资质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
(十)资质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
(十一)资质企业不再符合《细则》规定有关环境保护相关认定条件的;
(十二)资质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
(十三)资质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
(十四)资质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十五)资质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处理的;
(十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的;
(十七)买卖或者伪造、变造《资质认定书》的;
(十八)买卖或者伪造、变造《回收证明》的;
(十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行为。县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依法取缔“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违法行为。严禁资质企业在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外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严禁资质企业分支机构(或网点)拆解报废机动车辆。县公安局依法严厉打击买卖或者伪造、变造《资质认定书》《回收证明》的行为。
(二)全面规范资质企业生产经营。县商务局负责规范资质企业《资质认定书》《回收证明》、分支机构(网点)、“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交售等管理,督促资质企业按国家规定及时向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依法查处资质企业违反《细则》第四十一条至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的行为。县商务局会同县科技经信局负责规范资质企业报废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或其他类型储能设备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回收利用、信息录入等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县公安局依法监督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解体,加强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检查,严厉打击资质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的行为。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加强资质企业环境监管,依法查处资质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管理,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的行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资质企业注册登记事项、公示事项检查,依法查处资质企业在拆解或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属地(各镇、街道、开发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企业(个体户)。
(三)加强资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县商务局应依法配合相关部门督促资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应急演练,强化回收拆解过程中危险工序、危险作业等安全管控和拆解、存储等场所现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防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0日-5月20日)。县商务局会同发改、经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现状和特点,细化整治目标,明确整治重点,做好整治动员,确保整治行动稳步推进。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21日-6月21日)。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进度,全面开展排查和整治,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取缔。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认真梳理、分析研究、及时处置,相关主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工作总结阶段(6月21日-6月30日)。认真对照专项整治目标,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做法、成效、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等)。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商务局要抓紧牵头建立专项整治部门协作机制,及时通报信息,强化协作配合关系,形成专项整治工作合力。相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做好地部门间联动,务求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镇、街道、县商务、发改、公安、科技经信、生态环境、交运、市监等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并将人员名单(附件1)于5月15日前通过邮箱报县商务局经济运行股。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法律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及时跟踪报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及成效,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及大要案查处情况,为专项整治营造良好氛围。同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广泛参与,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形成社会共治氛围。对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领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可以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给予奖励。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镇、街道,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全面细致排查本区域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情况,并分别于5月17日、6月8日前报送情况统计表(附件2),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履行部门单位职责,按照分工,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整治结束后,各镇、街道,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常态化开展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推动全县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持续深入推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根据《郎溪县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整顿和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秩序,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2个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全力消除存量,坚决遏制增量,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全力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工作目标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细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等规定,严厉查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回收拆解窝点,全面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生产经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推动全县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四、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行为。县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依法取缔“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违法行为。严禁资质企业在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外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严禁资质企业分支机构(或网点)拆解报废机动车辆。县公安局依法严厉打击买卖或者伪造、变造《资质认定书》《回收证明》的行为。
(二)全面规范资质企业生产经营。县商务局负责规范资质企业《资质认定书》《回收证明》、分支机构(网点)、“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交售等管理,督促资质企业按国家规定及时向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依法查处资质企业违反《细则》第四十一条至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的行为。县商务局会同县科技经信局负责规范资质企业报废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或其他类型储能设备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回收利用、信息录入等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县公安局依法监督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解体,加强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检查,严厉打击资质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的行为。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加强资质企业环境监管,依法查处资质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管理,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的行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资质企业注册登记事项、公示事项检查,依法查处资质企业在拆解或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属地(各镇、街道、开发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企业(个体户)。
(三)加强资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县商务局应依法配合相关部门督促资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应急演练,强化回收拆解过程中危险工序、危险作业等安全管控和拆解、存储等场所现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防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0日-5月20日)。县商务局会同发改、经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现状和特点,细化整治目标,明确整治重点,做好整治动员,确保整治行动稳步推进。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21日-6月21日)。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进度,全面开展排查和整治,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取缔。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认真梳理、分析研究、及时处置,相关主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工作总结阶段(6月21日-6月30日)。认真对照专项整治目标,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做法、成效、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等)。
(来源:郎溪县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