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划重点|3月1日即将执行的新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回复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后,中国物资再生协会收集了有关问题,并组织专家进行了研究解读供行业企业参考。

关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业务相关税收政策的回复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如何纳税?
答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年应税销售额未达500万元,有两种方案情况:
(1)企业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直接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企业已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40号公告要求:在符合规定条件情况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企业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作为一般纳税人,按照40号公告要求:在符合规定条件情况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什么类型的企业适合选择3%简易征收?什么类型的企业适合一般计税缴纳增值税(13%)?
答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式,首先需要符合上述40号公告的规定条件。在此前提下,是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还是适用一般计税方式,与其增值税税负及生产经营需要等因素相关。从增值税税负看,适合选择一般计税缴纳增值税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回收再生资源业务综合增值税税负低于3%【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再生资源不含税销售额<3%】;如果企业回收再生资源业务综合增值税税负高于3%,其他企业应更适合选择3%简易征收。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具体条件是什么?是单次交易额不超过500元才界定为小额零星自然人吗?
答复:
不是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中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是指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的自然人。
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选择简易征收依照3%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否适用应按照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免税普票、小额零星收款凭证或收购方内部凭证?
答复:
符合相关条件的,适用。
回收企业从居民手中购买小于500元的再生资源如何获取成本凭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从居民手中购买报废机动车如何获取成本凭证?
答复:
1.回收企业从居民手中购买小于500元的再生资源,成本凭证可以下述两种方式取得:
(1)由居民开具收款凭证(需签字),同时回收企业制作内部凭证。(相关凭证要注明居民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建议还要注明居民个人手机号码等信息)
(2)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从居民手中购买报废机动车,在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机动车号牌、《机动车报废证明》、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的同时,还应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等作为成本凭证。
《公告》中二、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如何理解?征免如何界定?什么情况下免税?什么情况下征税?
答复:
此条款明确: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回收再生资源的,不征收增值税,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时,如果符合免税规定,可以免税;如果不符合,则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的规定,取消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目前免税的情形: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成本凭证如何取得?什么样的个体户按照1%税率开票?
答复:
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根据现行规定, 个体户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按照1%税率开票。
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的再生资源企业既可以享受3%简易征收又可以享受退税吗?
答复:
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同时经营废钢铁加工配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企业如何交税?
答复:
按业务分开计税:
1.废钢铁加工配送业务:
(1)增值税: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无特殊规定。
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
(1)增值税:
报废机动车拆解的企业开展的业务中,满足《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中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执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30%,其他业务按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序号:3.5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 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农机具、报废机 器设备、废旧生活用品、工业边角余料、建筑拆解物等产生或拆解出来的废钢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铁 炼钢炉料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1.产品原料 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炼钢炉料符合《废钢铁》(GB 4223—2017)规定的技术要求;3.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相关废旧产品拆解规定了资质条件的,纳税人应当 取得相应的资质;4.纳税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的相关规定;5.炼钢炉料的销售对象应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并 公告的钢铁企业(不包含铸造企业)。
(2)企业所得税
报废机动车拆解的企业开展的业务中,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其他业务均按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执行。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序号:3.8
综合利用的资源:废旧汽车、废旧办公设备、废旧工业装备、废旧机电设备
生产的产品:通过再制造方式生产的发动机、变速箱、转向器、起动机、发电机、电动机等汽车零部件、办公设备、工业装备、机电设备零部件等
技术标准: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供货商以简易计税方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用来抵扣?
答复:
如果购买方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则其取得的税率为3%的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票面列示的进项税额;如果购买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不能抵扣进项税。
十一
再生资源企业按照3%简易征收,是否可以兼营其他业务?
其他的应税收入按照原来的方式征收还是统一按照3%核定征收?
利用企业自产的再生资源销售时能否选择简易征收?
外购外销能否采用简易征收?已购进抵扣的设备,现无法使用,
拆解成废铁、废铜处理是否属于废旧物资或者再生资源按3%计征?
答复:
1. 企业再生资源相关的产品按照3%简易征收,可以兼营其他业务,其他的应税收入按照原来的方式征收。
2. 利用企业自产的再生资源销售时不能选择简易征收,外购外销满足条件时可采用简易征收。
3. 已购进抵扣的设备,现无法使用,销售时可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须拆解成再生资源处理。
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中国物资再生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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