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报废回收

摩托车报废回收按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报废回收:
1、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
2、使用年限达到810年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7至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具体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以上使用年限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3、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4、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公告》确定的相应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二十的;
5、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6、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

 我司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将回收的摩托车报备当地交通管理部门销户处理,处理完成后再进行精细化拆解,并将各类金属分拣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