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报废回收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新规定》,货车报废标准如下:

1、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2、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3、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4、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车行驶30万千米;国家对达到上述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我司主营此类货车高价回收,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将回收的报废货车辆进行精细化、机械化拆解,紧跟国家循环经济号召,对报废汽车拆解产生的各类金属进行分类,按要求发往各有资质冶炼机构。

同时对通过拆解报废汽车产生的部分尚可利用的回收件进行出售,但是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不向不具备再制造资质企业出售报废车“五大总成”,同时在出售尚可利用的回收件时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标识。